皖国土资函〔2017〕2119号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
《关于皖维公司大尖山石灰岩矿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的请示》(皖维字〔2017〕52号)和《关于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犁头尖水泥用灰岩矿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的请示》(中材安徽发〔2017〕8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的生产规模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依据当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设计开采规模登记的。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规定,“生产规模”变更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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